注册号:35561821 - 商评字[2020]第0000108333号 - 申请人:知付圈(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561821号“支付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333号

       

      申请人:知付圈(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1821号“支付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政判决书、使用截图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支付查”用在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