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保乾 BAOQ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421866号“保乾 BAOQ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340号

       

      申请人:湖北保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1866号“保乾 BAOQ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14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257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0984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申请人已经就后期的宣传使用投入了大量的商业资源,若不予核准,不仅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同时会造成巨大的商业资源浪费,破坏良好的市场环境。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