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61940号“个税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323号
申请人:社宝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1940号“个税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固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文字与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并无相关。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个税通”用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