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江小渔鲜鱼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991974号“江小渔鲜鱼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315号

       

      申请人:祁娜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1974号“江小渔鲜鱼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7671号“江小渔”商标、第14851592号“江小鱼”商标、第14062217号“江小鱼”商标、第14083998号“江小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有一定差异,同时,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各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仅因在先存在就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有违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四、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该案审理完成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做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6108号撤销决定不予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江小渔鲜鱼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江小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汉字组合“江小渔鲜鱼火”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汉字组合“江小鱼”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