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625926号“中原瑞特 ZHONGYUANRU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362号
申请人:郑州中原瑞特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625926号“中原瑞特 ZHONGYUANRU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943号“瑞特 RUITE”商标、第1273848号“瑞特及图”商标、第6923895号“Q 瑞特”商标、第7170473号“瑞特”商标、第12371664号“瑞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中原瑞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认读汉字组合“瑞特”、引证商标四、五汉字组合“瑞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气裸线、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器联接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线、智能卡配变预收费自控装置、高速电连接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