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亚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740764号“亚太”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8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家庄亚太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保定诚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萌
      
      申请人因第740764号“亚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0876号决定,于2019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石家庄亚太大酒店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740764号第42类“亚太”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740764号第42类“亚太”商标,原第74076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酒店经营企业,以酒店经营为基础为个人提供“旅馆;理发店;桑拿浴;餐馆;美容服务”服务,因酒店经营特殊,无法提供销售票据等证据。“亚太”为申请人酒店名称,一致持续经营使用。被申请人系恶意提起撤销。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经营情况、实际经营活动、经营状态查询;2、“石家庄亚太大酒店”及“亚太”商标在网站销售查询;3、“石家庄亚太大酒店”实际经营活动;4、供货合同(在第752471号案件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3年10月08提出注册申请,于1995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旅馆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1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2、本案证据4在第752471号撤销复审案件中提交,我局在该案中已经将该份证据交由被申请人质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旅馆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申请人自1991年成立“石家庄亚太大酒店”,至今一直为有效存续状态。申请人提交了网络搜索截图、订购信息及大楼图片,可以证明该酒店至今持续经营。申请人提交了部分菜单,结合商业惯例,申请人在酒店中提供了餐饮服务。本案证据中标识虽然为“石家庄亚太大酒店”,但其整体并未改变“亚太”商标的主要识别功能,可以视为“亚太”商标的使用。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旅馆;餐馆”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理发店;美容服务;桑拿浴”服务,且此部分服务与“餐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上述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旅馆;餐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