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摩天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44195号“摩天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355号

       

      申请人:锐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4195号“摩天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07882号“摩天轮学科英语 FERRIS WHEEL SUBJECT ENGLISH”商标、第10108340号“摩天轮学科英语 FERRIS WHEEL SUBJECT ENGLISH及图”商标、第10108570号“摩天轮”商标、第11068584号“摩天轮”商标、第10408845号“摩天轮英语 FERRIS WHEEL ENGLISH”商标、第10254859号“摩天轮教育”商标、第10109487号“摩天轮英语培训中心 FERRIS WHEEL ENGLISH TRAINING CENTER”商标、第10109141号“摩天轮英语 FERRIS ENGLIS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至八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01893号“摩天轮欢乐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除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两项服务以外的服务上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九在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