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606376号“龍偉LONGWE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毛玉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文伟
申请人因第4606376号“龍偉LONG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317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刘文伟提供的在2016年01月17日至2019年0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毛玉燕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毛玉燕的撤销申请,第4606376号第30类“龙伟”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质证,申请人不予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1、复审商标注册信息及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商标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相关主体证明;3、销售发票原件;4、食品安全检测告知书、抽样单、检测报告等;5、产品包装订货合同及收据;6、发货单、包装盒、包装袋、店面照片等(以光盘形式提交)。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未经过备案,且无相关发票予以佐证,为虚假合同。发票、检测报告等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未体现“冰茶;茶饮料”商品。产品包装订货合同中未体现本案复审商品。发货单、包装盒、包装袋、店面照片、部分抽样检测单、部分发票申请人未收到,行政机关若采信此部分证据将违反程序公正原则。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0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于2008年02月28日核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2月27日。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7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2、经我局查明,被申请人名下仅有一件商标即本案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茶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安溪县茶都龙伟茶行在指定期间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采购了载有“龙伟”商标的茶具、包装盒等商品,为商品的包装、销售做了准备工作。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可以证明安溪县茶都龙伟茶行真实存在,并在指定期间销售了茶叶商品。根据我局审理查明2,被申请人名下仅此一件商标,故本案证据中关于商标的使用应为本案复审商标。故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茶”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冰茶;茶饮料”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
另外,我局对于证据3、4中采信的相关证据已交由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已经对相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