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2176620号“田牧”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99号
申请人:崔学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田牧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8日对第22176620号“田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超出其自身经营范围,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占用商标资源,扰乱了商标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广,涉及领域众多,注册商标有正当理由。“田牧”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田牧”为被申请人字号,多年来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系恶意提起无效宣告。被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获奖荣誉、官网介绍、产品介绍、销售合同及发票、“田牧”商标知名度证据、广告宣传资料、新闻报道、申请人恶意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知名度情况,且获奖荣誉、合同发票等均为乳制品相关的证据,并未涉及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具有恶意。申请人其他意见与申请书一致,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3月07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09类计步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仅提交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田牧”为被申请人企业字号,也为其名下主要商标,被申请人经营项目广泛,大部分商标均系围绕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所提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