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771431号“时代天使 angelalig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21号
申请人:无锡时代天使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771431号“时代天使 angelal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92882号“Clean Style及图”商标、第18569022号“天使时代”商标、第9705863号“新茗斋及图”商标、第12253361号图形商标、第8812818号“LDJN及图”商标、第31586511号“天使”商标、第6375403号“金弘都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不会与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相混淆。三、申请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实际业务范围完全不同,实际中引发混淆的可能性极低。四、部分引证商标间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也可与之共存。五、申请人“时代天使 ANGELALIGN及图”商标早已于2013年申请注册,其申请日期、核准注册日期也远早于多引证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延续注册。六、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资料、网络报道、官网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时代天使”与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天使时代”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一项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案例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