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uildfo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852043号“Guildfo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12号

       

      申请人: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52043号“Guildfo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商标未侵犯在先商标的合法权益,且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经营,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并在当地社会中拥有很好的知名度及良好的信誉。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拉丁字母组合“Guildford”完整包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559号“Fo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66432号“Fo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35093号“Fo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拉丁字母组合“Ford”,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自行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车辆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