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255215号“JSC Just So
Cute&Co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42号
申请人: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托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5215号“JSC Just So Cute&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46510号“JSCC”商标、第1368437号“JSC及图”商标、第5612002号“JSC”商标、国际注册第1020250号“JSG”商标、第1285803号“YMART JS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0月16日,上述商标所有人到期未续展,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手套(服装)、运动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手套(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英文“Just So Cute&Cool”类似于广告宣传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其主要识别部分之“JSC”与引证商标一“JSCC”、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文字之“JS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鞋、手套(服装)、运动鞋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手套(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手套(服装)、运动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