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89664 -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44号 - 申请人:王中存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89664号“庐州小笼LU ZHOU XIAO

    L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44号

       

      申请人:王中存
      委托代理人:陕西企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9664号“庐州小笼LU ZHOU XIAO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6990号“庐州小厨”商标、第6654426号“庐州烤鸭”商标、第8670744号“庐州烤鸭店”商标、第4243312号“庐州烤鸭LUZHOUKAOYA”商标、第4794471号“庐州及图”商标、第11049651号“庐州三味鱼COTTAGE THREE FIS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声誉。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指代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