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179555号“巨邦众创空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192号
申请人:重庆博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179555号“巨邦众创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914号“巨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47238号“巨邦智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企业信息、园区实景、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巨邦众创空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巨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巨邦智库”均含有“巨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