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0361080号“沃而思worth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55号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沃而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2日对第20361080号“沃而思worth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过多年发展,在教育领域获得多项荣誉,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的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达到驰名程度,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利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第5077160号“学而思X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61449号“学而思xueer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74827号“学而思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957111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669628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三、“学而思”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字号,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相关美术版权的在先权利。四、被申请人应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其注册争议商标极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学而思”知名度材料、关联公司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差别显著,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于2019年01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书籍出版、教学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教育、教学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沃而思”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主要识别文字“学而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学而思”商标在先在教育等服务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二、三、四、六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申请人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权及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争议商标“沃而思”与被申请人字号相同,与申请人主张的“学而思”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另外,对在先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之一为涉案标识与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本案争议商标“沃而思worth及图”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版权的美术作品“学而思商标图案-图形(问号)+学而思+受益一生的能力”在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作品,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