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691342号“麦塔诺 Melta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026号
申请人:吉特拉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1342号“麦塔诺 Melt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48259号“Melt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人除申请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其他商标,完全是出于自身经营活动的需要,具有真实、合法使用的意图,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及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Meltano”与引证商标拉丁字母组合“MeltAny”仅最后一个字母不同,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不同,故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