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00756 - 商评字[2020]第0000107877号 - 申请人:上海五富珑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400756号“一水YI SH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877号

       

      申请人:上海五富珑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400756号“一水YI 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01481号“ONE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358044号“A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118272号“水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154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唱片、录音带、CD盘(音像)、光盘(音像)、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测量器械和仪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运载工具用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相机(摄影)、运载工具用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