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986590 - 商评字[2020]第0000108042号 -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新爱婴蒙台梭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86590号“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042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新爱婴蒙台梭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6590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24673号图形商标、第10920133号图形商标、第14825621号图形商标、第30179335号“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三、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2019年12月20日第167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M及图”与引证商标四“M及图”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剧院或电视演播室用灯光设备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区别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