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711856号“SaNos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049号
申请人:江锦育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1856号“SaNo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75253号“SANOF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93678号“SANOF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18658号“SAN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推广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拉丁字母组合“SaNosi”与引证商标一、二拉丁字母组合“SANOFI”、引证商标三拉丁字母组合“SANSI”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纸盒、宣传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纸箱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图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