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Emporio jee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6255874号“Emporio jeeb”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56号

       

      申请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梁世定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9日对第16255874号“Emporio jee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汽车公司,“吉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首先使用在中国和华语地区,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吉普”及“JEEP”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形成对应关系。在先案例及判决均对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予以认定及保护,故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030611号“JEEP”商标、第647624号“吉普”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的“吉普”、“JEEP”商标的复制、摹仿,极易造成公众混淆,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申请及在先注册的第346811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379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4273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9418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28838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390013号“吉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以光盘形式提交):
      1、部分中国媒体对JEEP和吉普的报道;
      2、申请人JEEP商标在全世界的注册清单;
      3、其他国家认定的驰名和在中国的注册证;
      4、 “JEEP”汽车产品宣传手册、广告资料、经销资料、媒体报道;
      5、《全球名车录》1998年版至2004年版关于JEEP吉普品牌汽车的相关介绍;
      6、申请人第18、25类“JEEP”商标核准转让证明和变更证明、商标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7、申请人JEEP吉普服装在中国销售网络和零售店发展情况、卖店列表、产品手册、广告宣传资料;
      8、申请人被许可公司完税证明、关于吉普服装相关宣传费用的部分发票、销售报告;
      9、申请人JEEP吉普服饰、皮具全球销售网站;
      10、相关机关出具的裁定书及决定书;
      1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12、其他相关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等商品上,经过异议程序于2017年08月21日被核准注册公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注册申请日期及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子、鞋、衣服、套服、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引证商标六于2012年0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初步审定并公告,于2016年01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围巾、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衣服、围巾、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JEEP”商标与“吉普”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对应关系,且在服装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Emporio jeeb”与引证商标一至六“JEEP”、“Jeep”、“吉普”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具有关联,从而造成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申请人关于认定第1030611号“JEEP”商标、第647624号“吉普”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请求,我局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可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系列商标,如“EMPORIO TOMMY”、“EMPORIO GUCCI”、“EMPORIO BOOS”等,上述商标设计手法均为由“EMPORIO”及英文单词构成,英文单词部分与他人知名商标“Tommy”、“gucci”、“boss”等均较为接近,本案争议商标由英文“Emporio”及“ jeeb”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之“jeeb”与申请人知名的“JEEP”商标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另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保时威”、“DIESON”、“DO GIVENCHI”、“FASHION BOY”等商标,亦与他人知名的“保时捷”、“DIESEL”、“GIVENCHY”、“BOY”等标识高度近似,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多件商标难谓善意。加之,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说明其多件商标来源的正当性。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