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展英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736655号“中发展英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196号

       

      申请人:中发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泰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36655号“中发展英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英山”取自《山海经·西山经》,具有特殊的含义,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介绍、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发展英山”中的“英山”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申请商标并未形成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