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91522号“DURIAN HI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085号
申请人:创优榴莲(大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正鑫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91522号“DURIAN HI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区分性,可以使相关公众将商品的原料特点相区分,申请人已在其它国家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我局原驳回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URIAN HILL及图”中的英文“DURIAN ”具有“榴莲”之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冻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地域性保护原则,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在其它国家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