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0231176号“Less 5”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815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萨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9日对第20231176号“Less 5”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申请人使用在管道系统产品上的“联塑L&S及图”商标、“联塑”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曾分别于2005年6月22日、2015年1月9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第10564259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71716号“LESSO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43093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12522号“联塑LES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联塑及图简介及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所获荣誉;
3、关于“LESSO”、“LESSO联塑”、“LESSO领尚”商标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相关证据材料;
4、关于“LESSO”、“LESSO联塑”、“LESSO领尚”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及地理范围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于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先申请注册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引证了第15522448号“lesso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910471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五在先申请注册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六申请日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我局审理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六申请日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Less 5”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LESSO”、“LESSOHOME”、“联塑LESSO”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故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