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732889号“麦吉丽 Magel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139号
申请人:湖北省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732889号“麦吉丽 Mage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34094号“麦吉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334112号“麦吉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麦吉丽”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组合“麦吉丽”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肥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除草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