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725606号“麦吉丽 Magel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158号
申请人:湖北省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725606号“麦吉丽 Mage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57636号“麦吉丽 MAIJ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857642号“麦吉利 MAIJ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708194号“麦吉莉 MAIJ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分别对其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前述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书、无效宣告申请书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麦吉丽”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麦吉丽”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麦吉利”、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麦吉莉”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积木(玩具)、棋、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