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9873656号“江中花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73号
申请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企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2日对第19873656号“江中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药品、保健品、保健食品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50632号“江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74506号“江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70066号“江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96970号“江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1092970号“江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基于该商标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企业概况及内部组织结构图;
2、申请人及商标所获的荣誉证书;
3、年度审计报告、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4、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及图片;
5、江中品牌排行榜;
6、申请人“江中”系列商标档案资料;
7、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8、相关批复、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5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18年11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果、饼干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糖、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糖果、饼干、咖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具有较强关联性的商品。争议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江中花”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识别文字“江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江中”商标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