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3531505号“卡尼诺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保定阿图拉纳商贸有限公司(原商标所有人:潘振华)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市卡诺尼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31505号“卡尼诺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0981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潘振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8月27日至2018年08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13531505号第35类“卡尼诺”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3531505号第35类“卡尼诺”商标,原第1353150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并且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系为夺取申请人品牌而提起的撤销。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2、被许可人与他人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市场调研咨询合同及发票原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许可授权书未进行备案,且为单方授权行为,有自制的可能。被许可人2013年签订授权,2018年集中使用,商标使用行为过于刻意,且未体现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未查询到申请人提交的发票,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均系伪造。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潘振华于2013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于2015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该商标于2019年12月27日转让至保定阿图拉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7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2、保定阿图拉纳商贸有限公司已经于2020年3月31日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及营业执照,由其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主体适格。证据2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向他人提供了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并且在发票中体现了复审商标。鉴于申请人提交了发票原件,在被申请人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我局对该份发票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未体现其向他人提供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寻找赞助服务,且此部分服务与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此部分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