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零零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398068号“零零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958号

       

      申请人:日照零零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98068号“零零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89616号“零零医”商标、第5285124号“001及图”商标、第27268940号“零一零”商标、第8437871号“零零捌壹”商标、第18985119号“爱你零零购 001及图”商标、第18837427号“零一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三、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组合“零零壹”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零零医”、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数字组合“001”、引证商标三汉字组合“零一零”、引证商标四汉字组合“零零捌壹”、引证商标五独立识别数字组合“001”、引证商标六汉字组合“零一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区别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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