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your fil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273935号“your fil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131号

       

      申请人:厦门又一帧光影食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3935号“your fil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的“your film”商标已获得初步审定,在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57795号“悠芮亲子YOUR及图”商标、第34320673号“Your English.cn”商标、第11537245号“优儿喜YOURs及图”商标、第23165938号“永日Yours”商标、第33729670号“Your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二、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复印件或光盘形式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摄影作品图片及视频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予以初步审定其在学校(教育)、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教学、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家教服务九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二现为在学校(教育)等九项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予以初步审定其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书法服务、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室内水族池出租八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五现为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八项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电影摄影设备出租、电影摄影棚服务、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五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电影摄影设备出租、电影摄影棚服务、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五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