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虎丫鸭 HUYA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52715号“虎丫鸭 HUYA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005号

       

      申请人:芮晓虎
      委托代理人:长沙承合致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2715号“虎丫鸭 HUYA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鸭”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的误认。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有良好的使用记录,并未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微信推广、抖音推广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虎丫鸭”、对应拼音“HUYAYA”及图形构成,其中“鸭”字用在指定使用的肉片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