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8580号“KAVE 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692号
申请人:JULIÀ GRUP FURNITURE SOLUTIONS,S.L.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8580号“KAVE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81448号“恺文家居 KEVAHOME”商标、第9572082号“KATEHOME Home Fashion and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第20、24、2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被提出撤销申请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枕套、床单、被面”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家具零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0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帘、布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纺布、纺织品或塑料帘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读英文部分“Kave Home”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读英文“KATEHOME”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非纺织品制壁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读英文部分“Kave Home”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读英文“KATEHOME”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7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和第2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