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0530号“VILLA COLLECTION
DENM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38号
申请人:F & H A/S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0530号“VILLA COLLECTION DENM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007805号“VILLA COLLECTION DENM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007805号“VILLA COLLECTION DENM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提交注销申请。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9046号“拉丁小屋 LATIN VIL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952089号“VIL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93767号“VILCA CRISTALLO FATTO A M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952089号“VIL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021075号“VILLA NOBLES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组成、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五已被核准其注销申请。
2、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20类商品上,首先,引证商标一已被核准其注销申请,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1类商品上,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五已被核准其注销申请,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器具;餐具;厨具和容器(非贵重金属制或镀有贵重金属的);水壶;清洁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不属别类的瓷器以及陶器;盆(碗);碟;盥洗室器具以及浴室用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梳子;刷子;制刷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分别核定使用的“织物;床单和枕套”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梳子;刷子;制刷材料”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第24类复审商品以及第21类除“梳子;刷子;制刷材料”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