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34297号“EQIAOSHOU伊巧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207号
申请人:郑逸雄
委托代理人:义乌龙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4297号“EQIAOSHOU伊巧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041228号商标、第2460047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