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H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462270号“WAH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360号

       

      申请人:美国华尔推剪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2270号“WAH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94226号“WAH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明显恶意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润滑剂”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