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551163号“快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353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1163号“快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具有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86893号“快搜 Q-SEARCH”商标、第14332554号“筷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近似。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并据此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快搜”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快搜”使用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