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892271号“吸血月亮 GOODMOONMOO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339号
申请人:嘉曜医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江(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92271号“吸血月亮 GOODMOONM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0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32127号“MOON M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47401号“MOON M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05类商品上、第35类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0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MOON MOOD”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带;月经内裤;卫生内裤;卫生护垫;失禁用尿布;卫生巾;失禁用吸收裤;内裤衬里(卫生用);卫生棉条;止血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婴儿尿布;哺乳用垫”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MOON MOOD”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吸血月亮 GOODMOONMOOD”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05类复审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