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093697号“弘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528号
申请人:广州弘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3697号“弘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608063号“泓渡WANG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吴彤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