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玥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719426号“玥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517号

       

      申请人:杭州餐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9426号“玥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养老院”服务,仅对其余指定服务申请复审。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289577号“月府及图”商标、第23698182号“月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698049号“月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酒吧服务、饭店、旅游房屋出租、茶馆、咖啡馆、旅馆预订、预订临时住所、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烹饪设备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呼叫相同、文字构成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