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239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052号
申请人:云南建研建设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39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5478号图形商标、第5710787号“有个及图”商标、第11072470号图形商标、第6063627号图形商标、第7655261号“YYSB及图”商标、第12502381号“YYSB及图”商标、第35981222号“田鸿钢构TIAN HONG STEE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经营,并大力宣传和使用。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因引证商标七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