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997787号“DEMA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292号
申请人:德马格知识产权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7787号“DEMA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08376号“Dem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声明函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注册,且在先已有多个“DEMAG”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共存,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及翻译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注册,且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以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