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94559号“人生答疑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083号
申请人:广州市人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94559号“人生答疑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43916号“人生答疑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权利状态不确定。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自媒体平台认证材料与发票、活动资料、商业合同、论坛现场照片与会议手册、百度搜索结果、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人生答疑馆”,使用在指定的培训、书籍出版等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提供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消费者已经将之与申请人唯一紧密联系在一起,起到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