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43443 - 商评字[2020]第0000109686号 - 申请人:成都华天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2434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686号

       

      申请人:成都华天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企明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34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54142号“loong f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21046号“RZ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21200号“RZ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70789号“金禾集团RZ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870971号“金禾集团RZ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视觉观感、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和隔离观察的情形下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刀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