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4266700号“文晶阁 WENJINGG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680号
申请人:保定弗兰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闻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7日对第24266700号“文晶阁 WENJING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信息为:注册号510107601076233,经营者名称:王闻。通过“注册号”或“经营者名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检索,其真实主体的经营者为“王冲”。故,被申请人提交了伪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来骗取争议商标的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2、通过注册号“51010760107623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充分证明争议商标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或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申请人未提交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凭一个没有依据、没有来源的注册号推断被申请人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说法证据不清、逻辑不明,不应予以采信。申请人利用无效宣告程序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属于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市场秩序。且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驳回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产品图片;
2、天猫店铺截图。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5月21日在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芳香剂(香精油)、熏日用织品用香囊、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5月20日止。
2、为查明事实,经调卷查明,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资料包括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显示的企业注册号为510107601076233,经营者名称为王闻。
3、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据被申请人的企业注册号进行核查,其结果显示注册号为510107601076233的经营者名称为王冲,且,无企业变更信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查询资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认为,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我局2007年发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要求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其目的是为了制止自然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的行为。即,要求自然人注册商标应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也即,申请注册应以使用为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指商标注册人明知不符合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要求,但仍恶意欺骗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所载相关事项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相关事项信息确有不符,但是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后积极地使用争议商标,该在后使用情况表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是具有真实使用的目的。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资料虽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我局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以杜绝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的本意,也即不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