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久爱心刺绣保玲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55513号“川久爱心刺绣保玲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093号

       

      申请人:河北江润绒毛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筑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5513号“川久爱心刺绣保玲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川久羊”的衍生品牌,名称中增加了“爱心刺绣保玲”的服务理念,寓意“用心服务”。申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文字“川久保玲”是世界知名服装设计师,该文字作为商标的一部分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