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U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29392号“BU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051号

       

      申请人:青岛贝优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9392号“BU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74306号“B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93445号“步步特 B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认读文字部分“BUT”与引证商标一文字“BU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子公司或特许经营加盟商组织广告宣传活动,广告单、样品散发,商业咨询、信息或询价,会计,文件复制,计算机文档管理和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会”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