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l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08925号“cityl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046号

       

      申请人:购票通(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8925号“city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51925号“city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署商标共存协议,在该共存协议中双方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略有不同,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