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凯牌全能王安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90967号“凯牌全能王安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961号

       

      申请人:苏州凯牌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凡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0967号“凯牌全能王安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凯牌王”、“凯牌地板”、“凯牌全能王”商标,申请商标为系列商标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4703号“凯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关于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地板;木地板;木板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拼花地板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