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547369 - 商评字[2020]第0000106932号 - 申请人:胡晓威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47369号“隽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932号

       

      申请人:胡晓威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零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7369号“隽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45895号“隽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等待异议案件审理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文字表现形式无明显差异,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必然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