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86652号“一幅好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925号
申请人:吴永恒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86652号“一幅好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随意性标志,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使之与申请人紧紧联系在一起,已取得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幅好画”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