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16465号“鑫家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337号
申请人:淮北鑫丰园面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6465号“鑫家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63429号“鑫旺家园”商标、第31421075号“XINHOP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醋;火腿糖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意式面食;干麦麸”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鑫家园”被引证商标一“鑫旺家园”完整包含且在含义、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一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醋;火腿糖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粉;意式面食;干麦麸”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30日